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申报指南发布

2017-04-05 15:19:21 q403
3月30日,2016年度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申报指南发布,根据指南,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补助标准为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00%,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车企向消费者公布的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市场指导价)的70%。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企业按属地原则于2017年4月15日前向相关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提交报备资料和申报推广应用补助材料(纸质一式五份)。

2.市经信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入选2017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通知》(闽财会〔2017〕2号)精神,采用统一招标的方式选定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审核;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2016年度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福建省经信委 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和《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18号)精神,现就申报2016年度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可申请补助:

1.福州市辖区内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2.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2.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5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已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

3.201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福州市辖区内购买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办理完上牌手续。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1.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企业按属地原则于2017年4月15日前向相关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提交报备资料和申报推广应用补助材料(纸质一式五份);

4.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至5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证明材料;

3.由属地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后填报《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并联合发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附企业纸质报备材料一式叁份和电子版),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

4.本通知所需相关表格可登录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jw.fuzhou.gov.cn中原材料与装备工业处)下载。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备案材料

1.申报企业的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可通过“信用福州”网站(credit.fuzhou.gov.cn)查询,非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2.《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企业报备表》;

3.生产或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售车企业公章);

2.纸质申报材料一律采取胶装形式,按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申报备案材料和申报资金补助材料各一式五份(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局和审核机构各1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在封面注明申报单位、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时间等;

5.新能源汽车成本构成、向消费者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消费者购买的价格、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证明资料等。

(二)申报资金补助材料

1.车辆买卖合同(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需本人签字并加摁手印)或购买车辆单位营业执照等凭证(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资料原件(只要提供销售企业拥有的原件合同、发票等由县(市)区负责与复印件比对后退还)和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须由福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2.《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助确认表》(需本人签字并加摁手印);《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

五、申报须知

1.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销售企业应具备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能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2.2016年度车企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证明资料可在国家与生产企业清算后提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车企则视同没有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3.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

4.购买二手的新能源汽车也不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

5.享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本市外用户转移。

六、补助标准

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补助标准为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00%,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车企向消费者公布的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市场指导价)的70%,具体内容详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8号),参见(网址http://jw.fuzhou.gov.cn中原材料与装备工业处)中文件发布栏目,本通知涉及事项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七、其他事项

1.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福州市发布2016年非公交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申报指南

3.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经信委原材料和装备处 胡中明 电话:83350978

市经信委原材料和装备处 郑 桓 电话:83321894

市财政局企业处 宋蔚珉 电话:87116766

附件:1.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报备表.docx

申报指南相关4张表格.xlsx

2.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

3.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

4.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助确认表

5.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

6.承 诺 书.doc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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